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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下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冯建国、李娜妨害公务案,法院判决被告人冯建国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;判决被告人李娜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。
上图为一审宣判现场
历下法院审理查明
2016年3月4日14时许,被告人李娜因在历下区山师东路违章停车,被历下交警大队七中队民警王勇查处,遂对王勇产生不满,驾车跟随、辱骂王勇,并打电话通知其丈夫被告人冯建国前来处理。当日14时30分许,被告人冯建国赶至现场后,与被告人李娜共同对王勇进行拦截,并对其推搡、殴打,致王勇头部外伤、肋骨骨折、多处软组织挫伤。
2016年3月4日18时许,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。后经鉴定,被害人王勇右侧第4、5、6肋骨骨折,其中第5、6肋骨骨折已达皮质下,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。
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
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成立。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被告人李娜的辩护人提出的交警执法行为已经结束,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,法院认为,交警王勇案发当日在山师东路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整治,并非仅对被告人李娜进行执法,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与其发生冲突时还在执法过程中,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认罪态度较好,酌情从轻处罚;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系初犯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冯建国的辩护人对王勇伤情成因提出的辩护意见,法院认为,监控录像可以证明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对王勇进行殴打的过程,且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因素导致王勇肋骨骨折,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愿意赔偿王勇损失的辩护意见,法院认为,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虽然表达了赔偿的意愿,但没有证据证明王勇接受了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的赔偿,王勇及其所在单位亦未对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表示谅解,故不能将被告人冯建国、李娜的赔偿意愿作为量刑情节,该辩护意见不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
综
上,依照我国《刑法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之相关规定,法院判决被告人冯建国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;判决被告人李娜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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